2025-07-30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作者:
7月28日,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实施《临沂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2025年临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最高补贴14万元,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营运货车、更新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推进货运行业降本增效,激发运输市场潜在活力,制定方案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
(一)补贴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车籍地为我市的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补贴申请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在我市完成车辆新车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的中型、重型货车,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从市外转入临沂的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不再纳入本次报废更新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三)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资料: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需递交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4)打印的车辆所有人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具体到支行)、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为Ⅰ类户)等基本信息。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资料: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需递交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4)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打印的车辆所有人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具体到支行)、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为Ⅰ类户)等基本信息。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资料: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承诺书的,需一并提供;
(5)打印的车辆所有人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具体到支行)、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为Ⅰ类户)等基本信息。
(二)审核分工
我市将在“山东通”系统内搭建“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审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管理系统”),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在该系统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内容:
(1)营业执照的“名称”栏是否与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所有人一致;
(2)委托办理的是否出具委托书;
(3)《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4)《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报废货车《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的注销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6)新购置货车《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7)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或持有由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的承诺书;
(8)新购置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是否与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一致。
2.公安部门审核内容:
(1)报废货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注销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是否为中型、重型货车;
(2)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册登记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是否为中型、重型货车。
3.商务部门审核内容:
(1)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2)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中交车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三)审核流程
1.县区初审。申请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向车辆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供所需申报材料。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后将审核所需材料上传审核管理系统,并对《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所需信息逐项准确录入。之后,由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同级公安、商务部门意见后,将所有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电话告知申请人,重新进入申请流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提报市级复审。
2.市级复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在县区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退回县区重新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通知申请人对《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所有信息进行签字确认、盖章;由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对《县(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审核表》进行盖章,审核人签字确认,进入资金拨付流程。
(四)资金拨付
1.县区确认。每月3日前,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将4份《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2份《县(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审核表》、2份《XX县(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初审情况报告》(后附汇总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逐页盖章确认)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2.市级确认。每月5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将上一月《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复审情况报告》(附汇总表)逐页盖章确认后(2份),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材料完整性、收款人账户信息等进行复核。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本次补贴工作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开展,超长期特别国债“两新”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使用完毕后,原则上停止执行补贴政策。
4.省级复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省级复审结果,按程序及时收回不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并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同时按程序重新报省级复审。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级成立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统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到岗到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办公、网络协同等方式,共同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县总体按照5:5比例共担,市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市级确定。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里将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对各市进行清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中央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2.资金拨付与使用。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市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县(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等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3.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设置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并向省级报告。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7879370、7877050;
市公安局联系电话:12123;
市商务局联系电话:8113809、8315330。
7月28日,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实施《临沂市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2025年临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最高补贴14万元,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营运货车、更新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推进货运行业降本增效,激发运输市场潜在活力,制定方案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
(一)补贴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车籍地为我市的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补贴申请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在我市完成车辆新车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的中型、重型货车,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从市外转入临沂的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不再纳入本次报废更新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三)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资料: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需递交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4)打印的车辆所有人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具体到支行)、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为Ⅰ类户)等基本信息。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资料: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需递交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4)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打印的车辆所有人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具体到支行)、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为Ⅰ类户)等基本信息。
3.申请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以下资料: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承诺书的,需一并提供;
(5)打印的车辆所有人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具体到支行)、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为Ⅰ类户)等基本信息。
(二)审核分工
我市将在“山东通”系统内搭建“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审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管理系统”),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在该系统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内容:
(1)营业执照的“名称”栏是否与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所有人一致;
(2)委托办理的是否出具委托书;
(3)《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4)《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报废货车《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的注销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6)新购置货车《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7)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或持有由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的承诺书;
(8)新购置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是否与车辆《免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一致。
2.公安部门审核内容:
(1)报废货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注销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是否为中型、重型货车;
(2)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册登记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是否为中型、重型货车。
3.商务部门审核内容:
(1)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2)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中交车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三)审核流程
1.县区初审。申请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向车辆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供所需申报材料。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后将审核所需材料上传审核管理系统,并对《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所需信息逐项准确录入。之后,由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同级公安、商务部门意见后,将所有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电话告知申请人,重新进入申请流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提报市级复审。
2.市级复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在县区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退回县区重新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通知申请人对《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所有信息进行签字确认、盖章;由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对《县(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审核表》进行盖章,审核人签字确认,进入资金拨付流程。
(四)资金拨付
1.县区确认。每月3日前,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将4份《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2份《县(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审核表》、2份《XX县(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初审情况报告》(后附汇总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逐页盖章确认)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2.市级确认。每月5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将上一月《临沂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复审情况报告》(附汇总表)逐页盖章确认后(2份),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材料完整性、收款人账户信息等进行复核。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本次补贴工作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开展,超长期特别国债“两新”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使用完毕后,原则上停止执行补贴政策。
4.省级复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省级复审结果,按程序及时收回不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并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同时按程序重新报省级复审。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级成立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统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到岗到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办公、网络协同等方式,共同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县总体按照5:5比例共担,市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市级确定。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里将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对各市进行清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中央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2.资金拨付与使用。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市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县(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等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3.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设置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并向省级报告。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7879370、7877050;
市公安局联系电话:12123;
市商务局联系电话:8113809、83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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