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购买校车要求
江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文,明确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和学前教育服务的试点方案。
《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提出,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校车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便利。校车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通过省级校车服务奖补资金,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服务,其中包括增加必要的学生交通专线。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一些尚无公共交通但较多学生日常上下学或寄宿生周末上下学存在交通问题的村,开通必要的交通专线。
此外,《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还包括对完善已有服务进行购买。根据成本核算,购买承接主体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上下学服务,确保被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向学生提供服务时,票价在现有基础上要得到一定幅度的下调,让乘车学生得到实惠。根据规定,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校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测算购买校车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校车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校车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