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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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工信部发布了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准入规定》做出了修改: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这已不是工信部第一次对《准入规定》进行修改。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就发布过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当时的《准入规定》进行了10处删减及修改。
其中,修改的第一处便是将《准入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中与“设计开发能力”有关的内容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对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进行降低。
据悉,整车企业若想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必须符合双重规定要求:符合2017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及2018年12月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门槛相对较高。
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删除了《准入规定》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能够更好激发企业活力,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