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6月26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倪某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庭审详情
法院审理查明,3月17日早晨,倪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五井塘站搭乘102路公交车。7时25分左右,当车行驶到北塔区观音庵站时,车内乘客多达三四十人,倪某某打算下车,因觉得后门站着很多人,就要求驾驶员徐某某打开前门下车,徐某某未同意,并起步驶离观音庵站。
倪某某因此和徐某某发生了争执,并去抢夺徐某某手中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偏离行驶方向。车上两名乘客见状立刻将倪某某拉开,徐某某紧急制动停车,所幸,当天是周末,路上车辆和行人较少,未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某某的上述行为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针对接连发生的恶性事件,两高一部于2019年1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列明了“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等7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倪某某因他不文明的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文明出行不应当只是一句口号,在我们出行乘车的时候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尽量把公共交通发挥最大的优势,不要让不文明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