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客运进行集中许可
8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旅游客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全省旅游客运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许可,统一管理;暂停市、县、自治县许可(更新)旅游客运。
自今年起,各市、县、自治县一律不得许可或更新旅游车辆运力,也不得变相许可其他客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活动。包车客运车辆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活动;旅游公交车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旅游客运活动。
另外,对各市、县、自治县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从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尚未满经营期限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后,可在其原许可的经营期限内继续从事旅游客运经营。